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16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029081792。
法定代表人:李喜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宇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望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88686467。
法定代表人:林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华,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7,052元,减半收取13,5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