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亚泰水泥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2488号
原告*****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2301047029081792,住所地***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泰水泥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信用代码912301045526227996,住所地***道外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泰水泥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22.94元,由原告哈尔滨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