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香民四初字第151号
原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篮乳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万春临,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摇篮乳业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鑫达公司与被告摇篮乳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达公司诉称,2010年3月起,原、被告多次签订锅炉安装承揽合同,原告为被告下属各工厂进行锅炉安装。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三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总计509668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安装费509668元。
被告摇篮乳业庭审中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无异议,提出暂无全额给付能力,只能每月给付10000元的付款意见。
原告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
2011年12月22日、2013年1月14日被告采供部负责人***签字的对账单;2013年1月30日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及分项合同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509668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0年3月起签订锅炉加工、安装承揽合同多笔,至2012年12月,被告下属依安、肇东等分厂锅炉安装项目拖欠原告安装费总计509668元。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给原告出具锅炉安装工程明细表(结算单)对上述欠款金额予以确认,但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安装费509668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在本院对延期付款问题未达成协议,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尚欠的安装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安装费509668元;
二、案件受理费88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