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378号
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文园区创北路贵州长通智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0158545D。
法定代表人:方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丹凤,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棚,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和瑞庭小区1号楼商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E24DB5U。
法定代表人:杨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姜宏
书 记 员 朱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