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466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G-2-17-53。
法定代表人:方金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棚,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正山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事实与理由: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故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有权追加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案涉电子承兑汇票的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对汇票债务人中的数人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出票人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向何人行使追索权,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追加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