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3371号之一
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G-2-17-53。
法定代表人:方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棚,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吉麟村甲秀南路亨特公园里A区负一楼12#。
法定代表人:李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中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1元,减半收取3790.5元,由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显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桂冰枝
书 记 员 吴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