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5399号之一
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辛集镇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号A**17层-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G-2-17-53。
法定代表人:方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智慧塑料制品经营部,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乡驻地。业主***。
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沂南县智慧塑料制品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年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存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