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

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5399号之一 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辛集镇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号A**17层-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G-2-17-53。 法定代表人:方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智慧塑料制品经营部,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乡驻地。业主***。 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沂南县智慧塑料制品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年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存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