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1446号之一
申请人:周林伍,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申请人:何正富,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被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3735885XP。
法定代表人:张绍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周林伍与被告何正富、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林伍于2022年4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林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周林伍负担。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