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创城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22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希望城A栋-2-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5637217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正创城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281号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6994207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正创城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6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25675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5778元;同时向其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理财产品等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于2019年7月26日对湄潭县桃花江湿地公园开发人**(身份证号:,同为贵州梦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湄潭县桃花江湿地公园项目破产清算后应付被执行人贵州正创城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6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两年。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不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