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3291号之一
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1栋4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6307097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希望城A栋-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56372171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