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8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城建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东门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松,男,1964年7月24日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希望城****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红、曾冬梅,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中城建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中城建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中城建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中城建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42元,减半收取30221元,由上诉人贵州中城建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
书记员陈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