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56372171C,住所地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希望城A栋2-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0738882585,住所地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大路边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裁字第0691号裁决,本院依法受理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90377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等。因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书履行义务,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大路边组有房屋,已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三、本院2019年3月27日、2019年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除上述已释明的财产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及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予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以及对已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拒执罪自诉。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本金9037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相关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无处置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放弃处置的零星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甘 炫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恩屹
书 记 员  屈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