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5执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树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委托人张勇,系该公司职工。
授权委托人訾力更,系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宽,系该公司经理。
授权委托人曹振全,该单位职工。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905执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10000509000032319账户存款202447.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10000509000032319账户存款202447.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