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5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树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委托人张勇,系该公司职工。
授权委托人訾力更,系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宽,系该公司经理。
授权委托人曹振全,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朝阳正大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905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阜新清河门支行0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384.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