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闫明贵、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民初9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闫明贵,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闫明贵、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闫明贵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