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有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涿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怀来县沙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任有千。
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有千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有千应支付申请人***款254295元,承担执行费371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5429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有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涿执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