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民初1392号
原告:***,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与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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