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吉利区**商贸行、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财保139号
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商贸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东段河阳新村**楼1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6MA9FPW1662。
经营者:张珊,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清华园路慧文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9FCD2T8N。
法定代表人:宋晓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9021067G。
法定代表人:杜红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商贸行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任伟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060.85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2086004852021000373,担保金额169060.85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商贸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69060.8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