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财保84号
申请人: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街与建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杜红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少君,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怀来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城(一期)葡萄酒交易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奎,董事长。
申请人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怀来县京北恒大国际城3号地块3号综合楼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309室、310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408室、409室、410室、503室、504室房产,共17套。申请人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赵立冬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怀来县京北恒大国际城3号地块3号综合楼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309室、310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408室、409室、410室、503室、504室房产,共17套,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赵立冬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亚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