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杜红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4元,由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春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