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30民初3404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1.79元,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