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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448号 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住所地:怀来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会计。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73元,由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