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冀0730民初526号
原告:廊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廊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4日,原、被告签署张家口怀来大数据产业教育培训基地项目《龙骨制作及铝板安装协议》壹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怀来大数据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园区职业教育培训基地进行龙骨制作及铝板安装。工期为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1月12日止。协议第六条约定了付款节点及保质期。原告依约完成安装内容,经被告核定总安装款为256900元,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安装款等额发票,被告已付原告安装款166900元,剩余安装款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廊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款90000元,被告于2025年3月14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40000元,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
二、若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