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

讷河市鼎磊砂石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12930号
原告:讷河市鼎磊砂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第一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候月,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肇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东,总经理。
原告讷河市鼎磊砂石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讷河市鼎磊砂石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讷河市鼎磊砂石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讷河市鼎磊砂石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2375元,退还2350元。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野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