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民初1739号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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