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科,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科诉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科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25元,减半收取996.1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