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谦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5829号
原告:西安谦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翠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斌,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旌,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谦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西安谦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谦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西安谦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耿 垒
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
人民陪审员 席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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