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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92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锦绣华庭1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宁,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本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