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94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锦绣华庭1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宁,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投递费17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45元)。
审判员 毛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