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94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锦绣华庭1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宁,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嘉盛恒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投递费17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45元)。
审判员  毛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