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475号
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兰花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1498627Y。
法定代表人:涂国元。
被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4W688H87。
负责人:钟凌凌。
被告: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2109J。
法定代表人:李延。
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花王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国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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