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盘水市锶源矿泉水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2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2109J。
法定代表人:李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韦,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62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鹏,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010727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锶源矿泉水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DKB9Q99。
法定代表人:魏钦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皓,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368653。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锶源矿泉水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芳
审判员 唐丽红
审判员 蒙彩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欢予
书记员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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