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2284号
原告:***礼电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北劳动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礼电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礼电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00元,减半收取3,840.00元,由原告***礼电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