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2602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川(系原告***之夫),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21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志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凤,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秀,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红,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交纳),由***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