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239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21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会芳,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刘会祥,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李浩,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李鸿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刘会春,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伟新,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李宝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王艳霞,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伶伶,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闫述珍,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李秀云,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郝秀凤,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郝艳华,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