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151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海,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宝坻潮南花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主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佩、张春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悦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