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463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3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学敏(***之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英,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大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齐永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学敏、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