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4567号
原告:***,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古银(系***之夫),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海,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系***之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英,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吴路。
负责人:齐永旺,该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岳春娟,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天津市金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岳春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