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海,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利,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津围公路东侧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志国,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悦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