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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8679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小区4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京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鑫源商贸楼1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夫),199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200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之母),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月,女,200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月之母),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刘淑香,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咏梅,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京煤**置业有限公司、***、***、**、**、**月、***、刘淑香、***、***、**、***、张咏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