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8679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小区4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京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鑫源商贸楼1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夫),199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200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之母),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月,女,200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月之母),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刘淑香,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咏梅,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京煤**置业有限公司、***、***、**、**、**月、***、刘淑香、***、***、**、***、张咏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