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再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后城*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朝,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的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