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2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后城*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朝,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皇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泉州市鲤城市场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