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971号
原告:淮安区六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安国际商城A39AB号楼B22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20NTK7X4。
经营者:***,男,1969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码320811196909132510,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1421941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3378009F,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区春彩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20NTJN4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39AB号楼B2028号房。
经营者:***。
原告淮安区六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区春彩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区六九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区六九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区六九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淮安区六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