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木羽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与杭州木羽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790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告:杭州木羽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木羽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