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8515号
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牡丹江市鑫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洪娟。
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鑫鼎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