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

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3603号
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赵秋元。
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斯丹门业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被告住所地在在黑龙江省***,合同履行地黑龙江省***看守所,也在黑龙江省***,均不在沈阳市于洪区。故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