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上海结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结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50元,由上诉人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