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2434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新凤,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合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天然城15-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755410356。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俏与被告石家庄合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