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昊龙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昊龙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民初1987号
原告:新乡市昊龙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60917914K。
法定代表人范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雄,系普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77108139H。
法定代表人马洪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乡市昊龙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昊龙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新乡市昊龙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熙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余
书记员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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