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8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景家园17栋3单元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57211141。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国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