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桥街道矣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有村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27民初1145号
原告云南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志,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职教基地星汇众创空间三楼V-011号。
委托代理人曾发强,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街道矣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有村居民小组。
负责人先学正(系该居民小组组长),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居民小组。
原告云南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街道矣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有村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2045.49元及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大有村多功能活动室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建设,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原告施工中,被告增加了附属工程,增加了洗菜棚、储藏间、打场等附加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对原告完工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和核算,经核算,原告完工的活动室工程款为1831930.89元,完工的附加工程为230114.6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70万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362045.49元未付。
被告辩称:我才上任大有村的小组长,具体之前的情况是上一届的事情。通过党员会议,不付款是因为工程质量有一些问题,如地板起灰、屋顶漏水,附属工程没有合同。工程确实是做了,该付的款项我们也会付的,原告这几天也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着了。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原告身份信息。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欲证实被告将项目承包给我方施工的事实。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结算单原件二份,欲证实工程完工后进行了验收并结算的事实。
4、补充协议复印件,欲证实在施工期间双方对新增工程补充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照片打印件若干,欲证实原告施工工程存在屋顶漏水及地面起灰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认为已经在整改着了。
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嵩明县**街道矣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有村居民小组多功能活动室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约定总价1798830.11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26日,工程款支付约定为工程基础完工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主体断水后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2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如逾期支付,按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加付利息。合同还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工程窗子变更、天沟变更、没有做完的工程,三项变更后工程款比变更前增加33100.78元,中标价1798830.11元,总工程款合计1831930.89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又口头协商增加了大有村多功能活动室附加工程,含彩钢瓦洗菜棚、储藏间、混凝土打场和石方。上述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移交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当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大有村多功能活动室工程款总价1831930.89元和大有村多功能活动室附加工程总价230114.60元。至今,被告已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17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62045.49元未付。在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正在对工程存在的房顶漏水、地面起灰质量问题进行修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将**街道矣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有村居民小组的多功能活动室建设工程及附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款结算总价为2062045.49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17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62045.49元未支付的事实,有合同、结算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2045.49元及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现工程竣工验收已满一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只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2045.49元及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被告主张工程存在屋顶漏水、地面起灰质量问题,拒绝付款的答辩意见,因原告现已进行修理,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街道矣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有村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2045.49元及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科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73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郭 平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洊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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